强制执行申请书- 李英俊律师
1199
申请人***,女,1920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小凉村1组。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
申请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
被申请人贾**,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12组51号。
被申请人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6组。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9870.5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附:
1、(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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