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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强制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2:35:3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杨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陈某(杨某某之母)。2007年2月,杨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信死亡,因其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杨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陈某(杨某某之母)。

  2007年2月,杨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信死亡,因其在世时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6万元,王某于2007年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的妻子和父母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其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系杨某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已经死亡,王某负有对该债务清偿的义务。债务人的父母杨某和陈某未与杨某某共同生活,没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但系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计6.3万元,杨某和陈某在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王某逐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某当然也没有遗产归其父母杨某和陈某继承,该案未执行兑现。

  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查明,杨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杨某、陈某在法院达成赔偿协议,丁某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杨某、陈某死亡赔偿金113 000元,王某分得53 000元,杨某、陈某分得6万元,法院应当事人申请裁定对该赔偿金进行了全部扣留,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收到裁定书后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他们在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他们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应当解除扣留。

  分歧

  针对杨某、陈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合议庭合议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因杨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是对杨某某生命健康权受侵害而作出的赔偿。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接受了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继承了杨某某的6万元的遗产,法院应当执行该6万元与张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杨某某的遗产,异议人的申请主张应当成立,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扣留。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1、杨某、陈某获得的6万元死亡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畜、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以上对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死亡赔偿是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损失,其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害的赔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其权利所有人或权利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所指的死亡赔偿金显然不属于受害人杨某某的遗产。2、法院判决的是杨某与陈某在继承杨某某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限定了杨某与陈某的清偿范围,杨某和陈某只能是在继承了杨某某的遗产后才能承担清偿责任。因杨某某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故杨某与陈某不应承担相应的偿还申请人债务的义务。法院应当裁定撒原裁定,解除对属于杨某和陈某所有的6万元的扣留。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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