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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厂厂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领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1:13:57 人浏览

导读: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金亚不锈钢型材厂厂长何仲荣,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月14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3月19日23时许,何仲荣雇佣的员工陈桂忠(已判刑)在何仲荣经营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24号A区22-23号

广东佛山南海区里水金亚不锈钢型材厂厂长何仲荣,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月14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4年3月19日23时许,何仲荣雇佣的员工陈桂忠(已判刑)在何仲荣经营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24号A区22-23号门面内使用蜡烛照明时发生失火案,造成柳邕路224号A区13间门面被烧毁,何仲荣因此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廖某等11名业主99.962万元。

2004年5月13日,何仲荣将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南海区里水金亚不锈钢型材厂以101.2万的价格元转让给王某,并于2005年6月6日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生效后,仍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广州中山二路47号大院4号402室的住房转让给王某、马某。何仲荣两次变卖财产共获款121.2万元,但却未主动赔偿给廖某等业主。

在法院审理期间,何仲荣的亲属主动为其赔偿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法院遂依法从轻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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