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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元根诉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建筑执照行政许可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07:25:53 人浏览

导读:

【关键字】行政许可【案情简介】原告:蒋元根。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第三人刘建兰。八十年代初,原告单位分配给蒋元根的友好新村付46栋1号平房,蒋元根于1985

【关键字】行政许可

【案情简介】

原告:蒋元根。

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

第三人刘建兰。

八十年代初,原告单位分配给蒋元根的友好新村付46栋1号平房,蒋元根于1985年7月18日取得被告许可自建了一间披屋,后因该地段塌陷,蒋元根搬出该房屋,1991年蒋元根应其同事刘青红之请求将该披屋借给刘青红亲戚刘建兰居住至今。1991年11月25日,被告颁发给刘青红585号建筑执照,准予刘青红对友好新村付46栋1号披屋进行翻修。2007年,因市友好新村拆迁,原告要求第三人搬出该屋,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向原告出示了585号建筑执照,认为其是房屋合法所有人,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蒋元根诉称,原告于1985年经铜官山区批准在铜陵市友好新村付46栋1号建造披屋一间,1991年,原告将该披屋借给同事刘青红的亲戚刘建兰一直居住至今。2007年4月,因该区域拆迁,我要求刘建兰让出房屋。刘建兰提交被告1991年颁发的585建筑执照,该执照与1985年铜官山区政府批准给我的执照严重冲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城管字585建筑执照。

被告建设局辩称,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铜官山区的建筑规划手续都是以建筑执照形式批准的,建筑执照有效期为20天,逾期未建,建筑执照作废。答辩人依客观事实为第三人颁发建筑执照程序合法,且该执照是在1991年颁发,已长达16年,原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建兰述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无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建筑执照的审核批准属于被告的发定职责,对同一房屋,被告在未审核房屋所有人是否已变更的前提下,向第三人颁发建筑执照,显系违法,依法因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应撤销,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颁发给第三人建筑执照时已告知了原告,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故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1991年11月25日颁发的城管字585号建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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