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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强与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6 03:19:13 人浏览

导读: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强,又名李泽祥,男,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栗山村12组。委托代理人肖坤山,男,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宁县塘尾头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强,又名李泽祥,男,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栗山村12组。
委托代理人肖坤山,男,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宁县塘尾头乡杨田村5组。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翠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敏,该镇政协办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泽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塘田市镇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07)邵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泽强申请再审称:一、2003年12月18日,塘田市镇栗山村12组因为修建村道占用了一点水田需进行责任田调整,村民李秀胜提出将全组村民责任田统一收回重新再分一次,再审被申请人委托参加该组责任田调整的肖体茂(时任村支部书记)为帮李秀胜的忙,置法律政策于不顾,称只要群众有要求,政府政策允许就可以,这是再审被申请人执法违法,挑起群众斗群众,造成责任田荒芜。二、2004年7月16日,再审被申请人纵容李秀胜带人将再审申请人插在第二轮承包责任田的禾苗扯毁,致使再审申请人责任田荒芜四年,并造成四年诉讼上访损失。三、再审申请人于2004年至2005年多次向县政府反映情况,县经管局、县政府多次批文交办,但再审被申请人依职权该作为而不作为,因而造成再审申请人责任田荒芜四年。四、再审申请人于2006年向市政府上访反映责任田荒芜情况,再审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再审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五、再审申请人在2006年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再审被申请人用钱贿买不懂法的老人和妇女做伪证。六、2007年县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无效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反而到再审申请人组上阻止再审申请人在原第二轮承包的责任田从事耕种经营。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确认并由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其5.2亩责任田荒芜四年和上访诉讼开支费用等经济损失88 000元及全组荒芜责任田52.8亩的经济损失20万元;依法确认李泽华、肖乾忠各荒芜责任田4.8亩和3.2亩;依法追究被申请人非法行政导致责任田荒芜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2003年,塘田市镇栗山村12组因修建道路占用了部分责任田,根据部分农户要求将责任田全部收回,采取抓阄确定的方式进行了重新调整,李泽强抓了阄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因其对重新调整后的责任田不满意而反悔,认为该调整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多次上访要求处理。塘田市镇政府遂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了《关于塘田市镇栗山村民李泽强要求责任田调整事宜处理的决定》,其中第一项为:“2003年因修灌滩村道而需要调整的十二组责任承包田,原处理决定有效,镇党委、镇政府坚决维护”。在原一审庭审中,塘田市镇政府当庭确认了该决定的第一项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再审申请人李泽强所在的村民小组因修建村道需占用部分村民责任田,村民小组因此作出了责任田调整方案,经全组村民同意,采取村民抓阄的方式确定了责任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由于李泽强对抓阄分到的责任田不满意而反悔,便想推翻村组的调整方案,因没有得到村组的支持,便向再审被申请人塘田市镇政府上访,在其多次上访的情况下,塘田市镇政府遂作出了确认村组调整方案有效的处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塘田市镇政府无须对村组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作出有效与否的确认,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塘田市镇政府处理决定无效及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李泽强要求依法由塘田市镇政府赔偿全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52.8亩责任田荒芜四年的经济损失20万元,确认李泽华、肖乾忠各荒芜责任田4.8亩和3.2亩,并追究塘田市镇政府非法行政导致责任田荒芜的刑事责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其要求依法确认并由塘田市镇政府赔偿5.2亩责任田荒芜四年和上访诉讼开支费用的经济损失88 000元,在原一、二审时,只要求赔偿25 000元,且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在邵阳县法院复查听证时虽然提交了5652.5元票据等证据,但因该证据缺少与塘田市镇政府的确认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塘田市镇政府的确认行为造成的,塘田市镇政府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在责任田调整之后,塘田市镇政府未作出确认决定之前,李泽强就已经在上访,没有选择正当的渠道解决纠纷,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负,而在塘田市镇政府作出确认决定之后,李泽强可以也已经提起诉讼,其再上访造成的损失与塘田市镇政府的确认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塘田市镇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户承包责任田后即可自主经营,无证据证明塘田市镇政府曾阻止李泽强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李泽强承包的责任田荒芜与塘田市镇政府的确认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要求塘田市镇政府赔偿责任田荒芜的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泽强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会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泽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秀 华  
审 判 员  李 文 明  
审 判 员  李 习 生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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