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公务员法案例 > 公务员考试总体成绩第一名,却被取消公务员资格

公务员考试总体成绩第一名,却被取消公务员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3:41:48 人浏览

导读:

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笔试和面试考试结束和成绩出来之后,刘某在网上查到自己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取得第三名和第一名,总??...

  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笔试和面试考试结束和成绩出来之后,刘某在网上查到自己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取得第三名和第一名,总体成绩为第一名,体检也合格,进入到在最后的政审阶段。却被告知自己笔试行政职业测验试卷的客观题作答内容和邻桌的雷同,成绩被取消,考上的公务员岗位也被取消。刘某不服,因此上诉到法院。这件案子中牵涉到哪些问题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考场监控视频的关键证据已无法调取

  经调查,与刘某试卷雷同的考生为同考场邻桌考生,此人报考的岗位与刘某不同,因笔试成绩不合格,未能进入面试环节。

  法院此前已前往刘某参加考试的考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该考场确实有监控录像且正常开启,但监控录像的存储主要依靠7块硬盘,由于硬盘空间有限,录像每隔30天会自动覆盖上一个月的资料,“由于硬盘已被反复多次覆盖,我们与司法辅助办公室经过了多方咨询,并没有找到可以修复其数据的相关机构。”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考场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二、公务员行政测试试卷主观题和客观题的认定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主观题目出现雷同答卷,需要成立专家组进行认定,而此次被认定雷同的行测卷全部是客观题,通过机器阅卷即可判定其为雷同,不需要再请专家认定。

  三、刘某的案子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本案中明确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而刘某在阅卷结束且笔试成绩已经公布3个多月后才告知,在法律上“时间顺序上程序违法。”

  在此次庭审中,刘伶的代理律师主张,被告对原告“试卷雷同,成绩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以撤回。最后的结果到底是怎样的,敬请关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提供的,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