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测试超标遭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司机辩称藿香正气所致被驳
导读: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司机陈某起诉某交通大队,称酒精测试超标系藿香正气所致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陈某要求撤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口,交通民警在夜查酒后驾车过程中,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仪对司机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45mg/100ml。陈某在执法笔录中表示对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需要重检或抽血。后交管部门对司机陈某作出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违法行为记6分的决定。
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司机陈某辩称酒精测试超标系因其当天身体不适,服用了藿香正气水所致,其并没有饮酒,不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交管部门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遂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执法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已经承认自己当天喝了酒,并对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测试的结果予以认可,表示不要求进行重新检测或进行抽血检测。陈某所称其不属于酒后驾车的诉讼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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