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盗窃罪 】青年辜负信任私拿女友银行卡提款被判盗窃罪

【盗窃罪 】青年辜负信任私拿女友银行卡提款被判盗窃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11:58:18 人浏览

导读:

本来是一对亲密恋人,女孩对男友推心置腹,竟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谁知男友起下歹心,趁女孩趁外出之际,将其银行卡拿走并取出现金23300元。7月13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朋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朋,男,1985年1

  本来是一对亲密恋人,女孩对男友推心置腹,竟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谁知男友起下歹心,趁女孩趁外出之际,将其银行卡拿走并取出现金23300元。7月13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朋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赵朋,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被告人赵朋与南召县某单位工作人员孙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朋友关系,孙某某将本人在黄洋路住宅小区租住房屋的钥匙交给了赵朋。2010年5月22日,赵朋趁孙某某星期天回乡下老家之机,将孙某某放于房间包内的信用社“金燕”卡拿走,并于当天下午在南召县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8100元,5月23日上午在南召县城关镇丹东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200元,后将“金燕”卡放回孙某某的包内。2010年6月5日,孙某某取钱时发现卡内现金被盗,随即到南召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3月15日赵朋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还孙某某现金20000元,孙某某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考虑到与被害人的关系,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