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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盗窃罪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21:44:49 人浏览

导读:

小偷小摸在以前只能给予治安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这样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去年以来,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办理了几起特殊的盗窃案。扒窃一百元获刑六个月去年12月28日,杨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宏海农贸市场内偷100元被抓。按照以前云

  “小偷小摸”在以前只能给予治安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这样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去年以来,昆明西山区检察院办理了几起特殊的盗窃案。

  扒窃一百元 获刑六个月

  去年12月28日,杨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宏海农贸市场内偷100元被抓。按照以前云南省执行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盗窃数额达不到800元,或者不是多次(3次以上)盗窃,杨某的行为只能作治安处罚,但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的行为属扒窃,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虽然只窃得财物价值100元,但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照新规,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惯偷偷了包餐巾纸

  今年1月1日,嫌犯周某在杨家地菜市场行窃,但前3次都一无所获,当他第4次下手时,偷到了一包餐巾纸,不想被巡逻保安抓个正着。

  案发后,西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按照新规,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他的行为轻微,只盗窃了一包餐巾纸,按照少捕慎捕的原则可以轻处,但我们在调查他的身份时发现了可疑之处。”办案检察官称,原来,周某为了掩盖自己以前的犯罪记录使用假名,早在10年前他就因盗窃被判过刑,去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这次已是他作案第三次被抓。“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他的扒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公安提请批捕他。”检察官介绍。

  入室偷条牛仔裤获刑

  去年6月26日凌晨,余某溜进陈某家中,顺手将陈某的一条牛仔裤和一个U盘偷走。

  经鉴定,牛仔裤价值70元,U盘价值90元,盗窃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60元。按照新规定,入户盗窃不再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这是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作出的重大修改,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采用的是溜门的方法进入他人用于居住的房间,该房间应认定为“户”,虽然犯罪嫌疑人余某只盗窃了价值160元的物品,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目前,该案已审理,近期将宣判。

  盗窃罪“门槛”降低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盗窃价值8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几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远远低于这项标准,这是因为新法规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类行为认定为犯罪后,即使只盗得1元钱,也涉嫌犯罪。盗窃罪入罪门槛大大降低,增大了警方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page]

  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杨崇玲律师认为,上述三种特殊情节的盗窃行为一旦遇到受害人反抗极易转化为抢劫,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这三类盗窃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关人士同时期待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这三类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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