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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黄阿原诈骗案和其涉嫌的其他违法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21:30:04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诈骗罪劳动合同非法占有【事件简介】中华卫视所有员工集体出走,董事长黄阿原也被以诈骗罪立案调查。揭发黄阿原诈骗案的是一位澳洲女华侨,名叫宋樱(化名)。据宋女士称,2009年2009年6月26日,自己经人介绍与黄阿原见面,当时黄阿原自称是中华卫视董事

  【关键词】诈骗罪 劳动合同 非法占有

  【事件简介】

  中华卫视所有员工集体出走,董事长黄阿原也被以诈骗罪立案调查。

  揭发黄阿原诈骗案的是一位澳洲女华侨,名叫宋樱(化名)。据宋女士称,2009年2009年6月26日,自己经人介绍与黄阿原见面,当时黄阿原自称是中华卫视董事局主席。当时,黄阿原说中华卫视神州台只找一位合作伙伴,并且只出让15%的股份,宋樱只要出资3000万元,董事局副主席就是她。宋樱当时认为黄阿原是个名人,而且在北京有中华卫视办公地点这么大一个道具,所以就相信了黄阿原。6月27日,在中华卫视总部,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宋樱首付款1500万元。7月1日,宋樱就把首付款1500万元汇给黄指定账户。7月28日,她到香港要求黄阿原为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也遭到黄阿原拒绝。宋樱开始发现不对劲,后来经过询问,黄阿原承认中华卫视没有任何资产,原始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8月,宋樱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之后就再也没有看到过黄阿原。宋樱随即报案。

  另外,两年多来黄阿原从未给中华卫视的员工签过劳动合同、上过保险。

  【法律界网站点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阿原采用虚构让该澳洲女华侨入股的以及许以董事会副主席职务事实,要求该宋女士出资3000万,购买其澳门中华卫视的股权15%,但实际上由于该公司原始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所以该公司根本就是违法存在的,而且存在了两年的事实。所以犯罪嫌疑人黄阿原实际上已经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所以黄阿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事后在拿到预付款,但不能兑现承诺时,又拒绝返还被害人宋女士的出资预付款。所以黄阿原犯罪的主观恶意不能否认,具备犯罪的主观恶性。

  其次,黄阿原实际上已经拿到了被害人的股权出让金,而实际那是不能兑现事先对被害人做出的承诺,而在本害人知道被告不能兑现后,去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股权预付款,但是犯罪嫌疑人黄阿原却一再推脱,最后杳无音讯。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另外,黄阿原作为公司老总,长期不和本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他们购买社保。这明显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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