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机关干部房建办一女处长涉嫌贪污行贿被诉
导读:
1996年,身为法官的金敏由于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清除出法官队伍。此后,她与朋友共同经营酒店并任副总经理。1998年,温州市政府成立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金敏被聘入该办公室工作。
据起诉书指控,2007年1月,时任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兼会计的金敏伙同市房建办主任丁某(另案处理)、综合处处长王某(另案处理),虚构市房建办举办“迎新春答谢联欢会”的事实,虚列开支,骗取市房建办公款9.6万余元。事后金敏分得5000元现金及价值2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同年12月,金敏伙同丁某、王某,趁住宅区维修之机,虚列开支,侵吞市房建办公款15万元,从中分得5万元现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金敏在温州市房建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共计24万余元,个人分得7.5万元,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还指控金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4年3月,金敏等人通过向市房建办主任丁某行贿16.5万元,低价购得市房建办原办公用房转卖,其中金敏一人从中违法获利就达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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