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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贪污公款百余万 天津某大学财务人员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02:47:48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某大学财务人员郑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伙同、迫使被告人郑某挪用公款达31万元的被告人张某,则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
日前,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某大学财务人员郑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伙同、迫使被告人郑某挪用公款达31万元的被告人张某,则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郑某1988年到天津市某大学财务处工作,张某系天津市某公司经理,与郑某系朋友。2001年9月,张某因公司资金不足而向郑某借款,同时以一张未到期的10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2001年9月5日,郑某擅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同年10月,张某又以一张未到期的35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再次向郑某借款,郑某于2001年10月30日,擅自从本单位开出一张金额为25万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并将1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还给张某。2002年3月5日,张某所在公司将35万元借款全部归还。

  2002年3月,张某再次向郑某提出借款,人郑某未应允。后在张某再三要求下,郑某于同年4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后张某在明知郑某交给他的款项是公款的情况下,又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于同年5月至9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5张共21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经营使用。此后,在郑某多次催要下,张某于同年9月归还了6万元人民币。后郑某以个人集资款到期为名将6万元人民币交与其母存入银行,据为己有。案发后,郑某退缴赃款6万元。张某退缴赃款25万元。

  此外,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郑某或私开转账支票通过某公司提取现金,或用现金支票直接提取现金,五次共贪污某大学设计院公款34.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还款等。后其虚设银行账目,并以模型制作费、技术服务费等名目将账目调平。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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