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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库女会计贪污30万公款被判十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21:41:51 人浏览

导读:

日前,黑龙江省鹤岗中心国家粮食储备库(简称国储库)的一名女会计因贪污公款近3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此案不禁引来众多人的质疑,粮库和银行一样,内部的管理制度又多又细,咋还让
日前,黑龙江省鹤岗中心国家粮食储备库(简称国储库)的一名女会计因贪污公款近3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此案不禁引来众多人的质疑,粮库和银行一样,内部的管理制度又多又细,咋还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呢?

负责案件侦办的鹤岗市兴安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周家坤介绍了案件经过:两年前,鹤岗市粮食局第七粮库为国储库代储水稻3000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把水稻卖出后再购新水稻储藏,以防水稻陈化变质,这个过程叫'轮换销售'。七粮库在2002年7月把代储的1710吨水稻'轮换销售'后付给国储库153.9万元,此款由国储库的会计靳某保管。2003年2月27日靳某在入销售账时,利用职务之便仅把123.975万元入账,把余款29.925万元据为己有。此款在案件告破后已如数返还。

兴安区检察院检察长于晓林说,在查案中他们发现由于粮库管理体制本身的漏洞,才让靳某“钻”了空子:第一,财务制度如同废纸,公款私存成“家常便饭”。短短一年里,靳某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的存折就有50多个。第二,粮食销售业务同财务结算业务之间没有形成制约关系。第七粮库把代储的水稻以每吨900元的价格销售后,靳某只以725元的销售价平账,其中每吨175元的差价被她揣进了个人的腰包。

鉴于国储库每年都有大量的粮食购销业务发生,为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建议粮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务制度和国储库规范化管理的文件,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建立购销业务和财务结算业务之间的制约制度。在每笔购销业务发生后都形成单据,详细记录粮食的种类、等级、数量和价格等,及时移送财务部门作为结算依据;组成三人价格议定领导小组,减少定价的随意性。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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