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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10:16:53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情」被告人:陈继庆,男,51岁,江苏省赣榆县人,原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物资科退休工人。1991年7月22日被逮捕。1991年3月,被告人陈继庆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正文:
「案情」

被告人:陈x庆,男,51岁,江苏省赣榆县人,原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物资科退休工人。1991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1 年3月,被告人陈x庆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五十一支线山场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费11元。陈x庆在承包期间,于同年4月4日、5日、7日和8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十八站林场生产的樟子松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1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镇赉县的调材员陈国辉7车,合材积51.0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6999.65元。陈x庆实得赃款5780元,被其挥霍。

「审判」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x庆犯盗窃罪向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庆在承包十八站林场生产原条期间,利用其生产管理原木的便利条件,盗卖国家木材50余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6000余元,得赃款5000余元,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已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于1992年1月29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陈x庆非法所得的5780元应予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陈x庆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x庆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林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的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林木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林木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加以管理、保管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与其所雇用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的劳务活动,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他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以贪污罪对被告人陈x庆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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