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要举报偷税漏税环境污染 离职员工敲诈勒索原老板
导读:
王某,37岁,大专文化,上海人,曾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003年后,王某康复不再服药,之后在多家企业任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12月7日,王某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卫浴洁具厂聘用为副总经理,并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是4000元。2007年3月6日,试用期满后,洁具厂张老板与王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员工反映王某的工作能力和人品不好。同年3月16日,王某正式离职。事后双方的劳资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也得到解决,王某获得了6500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按常理,事情到这时应该已经划上句号了。但在2007年6月12日至7月2日期间,王某以张老板支付给他的6500元人民币中有两张假币、使得他在朋友前丢了面子为由,不断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以举报洁具厂存在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等问题相威胁,向张老板敲诈勒索3万元。7月2日晚8点左右,张老板一边让哥哥按事先约定与王某在一家咖啡店会面,一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张老板的哥哥答应支付给王某2万元时,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
事后,王某的家属提出了精神司法鉴定的要求,理由是王某曾经在精神上出现问题并接受过治疗。但经过鉴定,鉴定部门认定,王某的此次作案是处于一种气愤报复心理,作案前有预谋,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行为秘密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作案后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有正确认识,虽有间歇性双向情感障碍,但在作案前后的精神状态正常,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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