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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06:23:49 人浏览

导读:

姜某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案一、(1)《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

姜某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案

一、(1)《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274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二、pan>姜某等11人在本市通往河北的某路段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强行让被害人将车辆开往由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保护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检察院以姜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本律师接受姜某父亲的委托为其出庭辩护,通过查看卷宗、听取了姜某的意见,本律师认为:姜某纠集他人强行收取停车费、保护费的行为确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为20余万元明显过高。
故此,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被害人辩认笔录、及被害人所陈述的车辆经查无此车号的,均不能认定姜某等人对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2、其他同案犯在姜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应认定其一人的犯罪行为。3、姜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将此4人均认定为主犯,不能认定姜某1人为主犯。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姜某等4人为主犯,并应按照其参加、组织、指挥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认定姜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为8万元。故判决姜某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姜某没有提出上诉,现姜某正在服刑期间。


宋云峰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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