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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短信敲诈勒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10:14:03 人浏览

导读:

利用手机短信敲诈勒索星子县一男子因没钱用,利用发手机短信恐吓被害人而索取钱财。7月30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扬青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利用手机短信敲诈勒索

  星子县一男子因没钱用,利用发手机短信恐吓被害人而索取钱财。7月30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扬青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扬青因生活拮据而产生向他人发短信敲诈钱财。2008年2月底,被告人张扬青在南昌市西湖区购买一神州行SIM卡,并以黄志明的名义在工商银行一分理处开一帐户。2008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扬青使用手机向同村村民张某发出一条短信,内容为“张某,你好。我们向你征收去年的税款,限你在今天下午2点以前汇2万元到工行黄志明收,否则我们将绑架你儿子,到时候我们将要200万,你想想吧。”张某接到短信后,害怕自己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于下午1时50分将2万元汇到指定的帐户内。被告人张扬青于下午2时50分,在九江市某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张某所汇的19700元取走,除去手续费,帐户上仅剩91元。尝到甜头的张扬青于同年3月27日上午使用同一手机先后向张林(化名)、张金(化名)发出类似的恐吓短信,敲诈其各2万元。张林、张金即报警,被告人张扬青敲诈未遂。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扬青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盘问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扬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发短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张扬青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宋澄 陶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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