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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得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0:00:39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5月20日23时,王XX驾驶的鄂M/134XX号长安面包车在107国道西乡立交桥上由北往南逆向行驶时,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余XX驾驶的粤B/Gw9X线号雅阁轿车发生碰撞,车尾与同向跟随其
2009年5月20日23时,王XX驾驶的鄂M/134XX号长安面包车在107国道西乡立交桥上由北往南逆向行驶时,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余XX驾驶的粤B/Gw9X线号雅阁轿车发生碰撞,车尾与同向跟随其后由陈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陈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深圳市宝安交警大队认定,王XX、余XX(醉酒驾驶、车籍属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陈X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死者陈X虽属农村户口,但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死者生前被抚养人有其女陈XX、其父黄XX,都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系鄂M/134XX号面包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系粤B/GW9Xx号雅阁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09年12月,(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都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赔偿11200元,由王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余XX共同赔偿三原告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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