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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庭审醉驾首案香港人声称不知“醉驾入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9:37:27 人浏览

导读:

法制网深圳5月13日电记者游春亮制造深圳醉驾第一案的是位香港人。5月12日,这名香港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接受法庭简易程序审理。50岁的朱某是香港现代货柜码头的管理人员,在香港和深圳两地皆有住宅。5

法制网深圳5月13日电 记者 游春亮 制造深圳醉驾第一案的是位香港人。5月12日,这名香港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接受法庭简易程序审理。

50岁的朱某是香港现代货柜码头的管理人员,在香港和深圳两地皆有住宅。5月1日零时46分许,朱某酒后驾驶小车在深圳市行经罗湖区深南东路与向西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进行呼气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毫升。警方对被告人朱某抽血送检,经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朱某是深圳交警部门在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查获的第一宗醉驾,也是深圳法院系统审理的首宗醉驾案。

5月12日下午,在罗湖区法院第5审判庭被告席上,朱某声称自己不熟悉内地法律,不知“醉驾入刑”,因次日一早要用车所以酒后开车回住处。他向主审法官表示,自己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但不知道内地醉驾要受刑事处罚。“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对我和家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十多天来我一直吃不好、睡不好,反复想着这件事……”朱某在法庭上如此痛心忏悔自己的醉驾行为。朱某没有被法警押解到法庭,因为他获准取保候审,是在“亲友团”陪同下准时到法庭“候审”。

庭审中,朱某的辩护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野就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免除刑事处罚。

但公诉人不认可这一辩护意见,他表示,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的依据。公诉人认为,鉴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个月拘役刑期内量刑。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罗湖区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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