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交通肇事Vs危害公共安全?
导读:
南京“6.30”醉酒驾车案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
2009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6.30”醉酒驾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 成都男子被判死刑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结束后,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经过公安人员的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而交通部门表示,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
由于肇事者孙伟铭涉嫌长期无照驾驶,再加上此次事故发生时为醉酒驾车,并且明知越过中心双黄线会对对面行驶车辆及人员造成危险,还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判定其造成事故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最终予以重刑。不过宣判后,目前孙伟铭表示不服从判决,坚决要进行上诉。
最高法院披露醉驾杀手判无期的定罪量刑缘由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张亮
一个在广东,一个在四川。
就在今天上午,两地的高院几乎同时对两起醉酒驾车案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何判无期,而不是社会舆论所认为的死刑?是不是因为被告人花钱赔偿就能免于一死?醉酒驾车何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种属于交通肇事罪?随着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进行,层层疑云被揭开。
两被告人均具危害公共安全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解释说,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黄尔梅说,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无期量刑适当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黄尔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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