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斗殴致人轻伤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缓刑
导读: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日14时,被告人鄂某某现前一天殴打他同学的陈某某等人又在海区二中门前聚集,于是被告人鄂某某同被告人敖某某商量找人打仗。被告人鄂某某纠集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告人敖某某纠集方某某、杨某某等人。两伙人分别准备棍棒、刀具,又回到海拉尔二中北门时发现陈某某等人便开始追打。在追打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被敖某某、杨某某(在逃)追进一家药店,敖某某、杨某某追打被害人致药店二楼,使被害人陈某某被迫从药店二楼跳下,造成双足足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出于私仇与敖某某共同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鄂某某、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鄂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鄂某某、敖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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