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介绍卖掉来历不明货车 涉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

介绍卖掉来历不明货车 涉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22:01:19 人浏览

导读:

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一名长途汽车司机日前被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1
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一名长途汽车司机日前被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河南省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现年34岁的被告人杨小富在河南省汝州市东关一个停车场内,将王官庆(已判刑)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三吨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后被告人杨小富主动投案,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将盗窃该车的刘先锋(已判刑)、高芳振(已判刑)和销售该车的王官庆抓获归案。现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介绍卖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来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学界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