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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端逞威风 寻衅滋事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10:43:52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9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

  2010年9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张某与村民刘某某、张某某、刘小某等人在本村村民杜某的饭店内喝酒吃饭,被害人郑某与其村村民郑大谋、郑小某等人也在该饭店喝酒吃饭。双方所骑摩托车均在该饭店院内停放。饭后,当被害人郑某与一起吃饭的郑大某、董某等人推摩托车走时,被告人张某以郑大某错推了摩托车为由,拦住不让走,并谩骂。当郑某劝阻时,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人便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郑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郑某医疗等费用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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