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狂持刀乱砍 寻衅滋事领刑一年
导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回家途经泗洪县青阳镇水木青华小区东门时,因琐事与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继而被告人赵某持刀追砍潘某。后被告人赵某又纠集陶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潘某及闻讯赶来的张某、朱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赵某持砖头将潘某及张某、朱某打伤。张某右眼外侧裂伤、右侧颧骨骨折,朱某左上唇粘膜裂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潘某、张某、朱某已达成赔偿其人民币2万元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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