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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占兵、张彦雷、李小捌、魏龙、李保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08:20:36 人浏览

导读: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辛刑初字第1—0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运猛,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深州市木村乡王庄村人。被告人冯占兵,男,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辛刑初字第1—0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运猛,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深州市木村乡王庄村人。
被告人冯占兵,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金亮,系辛集市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彦雷,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辛集市旧城西桥装卸队打工,租住旧城村(户籍地元氏县南佐镇候村),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2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捌(八),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小吃部,住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2003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龙,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装卸队,住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5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保龙,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人,2003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12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4年3月15日被辛集市看守所收监,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0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李小捌、魏龙、李保龙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会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祝运猛,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李小捌、魏龙、李保龙及冯占兵的辩护人梁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30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桥桥北,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伙同吴俊峰(另案处理),以丁永前的农用四轮车挂了冯占兵的夏利车为由,敲诈丁永前现金3000元。事后,张彦雷分得赃款200元。
200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辛集市旧城镇田庄村王占领的塑料回生厂,被告人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以塑料回生厂的工人贺二娥在旧城吕志华的美发厅洗面不给钱为由,敲诈贺二娥现金2000元。后李小捌给吕志华1000元。破案后追回1000元退还给贺二娥。
2003年12月3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桥桥头,被告人冯占兵以王胜云的客车抢了其岳母客车上的乘客为由,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后经人说和,王胜云被迫花450元钱请冯占兵吃饭了事。
2003年12月10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开街上,被告人冯占兵、魏龙拦住祝运猛、祝赞、祝小阔、白士祥、祝永康五人,对其殴打,祝赞跑后,魏龙,冯占兵让祝运猛等四人跪在新开街上,又对其殴打,后祝运猛、祝永康被带至魏龙的装卸队院内,祝运猛又被吴俊峰殴打。后祝运猛又被带到旧城医院,让其交2000元钱才能离开,直至派出所干警赶去。经法医鉴定祝运猛之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李小捌、魏龙、李保龙的供述;被害人丁永前、雷玉春、贺二娥、王胜云、祝赞、祝小阔、祝永康、祝运猛、白士祥的陈述;证人刘根业、丁新安、董跃、耿善康、王占领、郭文坤、吕志华、苏健康、王大彬、贺库、周阳的证言;深州市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辛集市看守所证明,提取笔录,领取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侦查说明等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占兵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彦雷、李小捌、李保龙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魏龙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以上五被告人应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原告人祝运猛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冯占兵、魏龙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1761.1元,精神赔偿1万元。
被告人冯占兵辨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事实不对,我没有敲诈,也没有寻衅滋事。
辩护人梁金亮辨称:被告人冯占兵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原告人祝运猛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彦雷辨称:我没有敲诈勒索。
被告人李小捌辨称:事有那么回事,我不认为是敲诈。
被告人李保龙辨称:我是参与这事了,但我认为没有敲诈勒索。
被告人魏龙辨称:我没有打人,我只是下车后抓住了一个人。我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桥桥北,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伙同吴俊峰(另案处理),以丁永前的农用四轮车挂了冯占兵的夏利车为由,敲诈丁永前现金3000元。事后,张彦雷分得赃款2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冯占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冯占兵要款5000元,后丁永前给了现金3000元。张彦雷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张彦雷的供述证实冯占兵、张彦雷得款后,张彦雷分得赃款200元;被害人丁永前、雷玉春的陈述证实丁永前的农用三轮撞车后他们拳头、巴掌的殴打丁永前,向丁永前要6000元钱,后经说情给了他们3000元钱,证人刘根业的证言证实撞车后开夏利车一方的几个人说如修车就让我外甥丁永前掏16000元,如不修就给6000元算了;证人丁新安、董跃的证言证实开始时要5000元钱,后经说情丁永前掏了3000元给开夏利车的一方;证人耿善康的证言证实2003年10月底冯占兵到他的修车厂修过车。
200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辛集市旧城镇田庄村王占领的塑料回生厂,被告人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以塑料回生厂的工人贺二娥在旧城吕志华的美发厅洗面不给钱为由,敲诈贺二娥现金2000元。后李小捌给吕志华1000元。破案后追回1000元退还给贺二娥。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的供述证实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以被害人贺二娥在旧城吕志华的美发厅不给钱为由,殴打被害人并索要钱财;被害人贺二娥的陈述证实2003年的5月份被告人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以我在旧城美发厅洗面不给钱为由,殴打并向我索要5000元钱,后经人说和给了2000元;证人王占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占兵、李小捌、李保龙殴打贺二娥,并索要5000元,后给2000元了事;证人郭文坤的证言证实这2000元钱是我从家里拿出来的;证人吕志华的证言证实2003年5、6月份有个人在我店里洗面没有给钱,当时李小捌在我的店里就说给了他,后过了几天,李小捌给了我1000元钱,并让我请客吃饭,说这钱是向那人要的。
2003年12月3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桥桥头,被告人冯占兵以王胜云的客车抢了其岳母客车上的乘客为由,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后经人说和,王胜云被迫花450元钱请冯占兵吃饭了事。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冯占兵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冯占兵以王胜云的客车抢了其岳母客车上的乘客为由,在旧城东桥头拦住王胜云的客车,后经说情王胜云请被告人冯占兵吃饭了事;证人王胜云、苏健康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占兵以王胜云的客车抢了冯占兵岳母客人为由,向王胜云索要现金2000元,后经人说和花450元请冯占兵吃饭才了此事。
2003年12月10日下午,在辛集市旧城新开街上,被告人冯占兵、魏龙拦住祝运猛、祝赞、祝小阔、白士祥、祝永康五人,对其殴打,祝赞跑后,魏龙,冯占兵让祝运猛等四人跪在新开街上,又对其殴打,后祝运猛、祝永康被带至魏龙的装卸队院内,祝运猛又被吴俊峰殴打。后祝运猛又被带到旧城医院,让其交2000元钱才能离开,直至派出所干警赶去。经法医鉴定祝运猛之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冯占兵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冯占兵、大彬、魏龙在旧城某饭店吃完中午饭回家,在路上遇到被害人祝运猛等5人,因5人不让路,随后停车和魏龙、王大彬下车,看到魏龙和那5人中的一个揪了起来;被告人魏龙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因祝运猛5被害人不让路,魏龙和冯占兵下车后各自揪中他们中的一个人,魏龙追打别人回来后,看到另外四被害人全部跪在地上,冯占兵正用脚踢那四个人的脸,我上去也打了那四个人每人一巴掌;被害人祝赞、祝运猛、祝小阔、祝永康、白士祥的陈述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证人王大彬的证言证实魏龙、冯占兵殴打五被害人,并让其中的四被害人跪在地上继续殴打;被告人李小捌的供述证实在辛集市旧城镇新开街上看到冯占兵、魏龙殴打四被害人,并让四被害人在地上跪着;证人贺库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占兵、魏龙在旧城新开街上殴打五被害人;证人周阳的证言证实2003年12月10日在旧城新开街上被告人冯占兵、魏龙正在各自揪打一年轻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占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多次敲诈,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被告人冯占兵随意无故多次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彦雷、李小捌、李保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魏龙在公共场所无故多次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占兵、魏龙殴打被害人祝运猛造成祝运猛轻伤,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运猛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运猛要求精神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五被告人及冯占兵辩护人梁金亮辩称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李保龙因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犯罪属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彦雷、魏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占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7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张彦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5年6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李小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24日起至2004年5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2日起至2006年12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李保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连同原判处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6日起至2004年10月25日止)。
六、被告人冯占兵、魏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运猛经济损失1761.1元。(其中医药费1561.1元、鉴定费200元。)
七、被告人冯占兵、张彦雷、李小捌、李保龙违法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乔喜来
审 判 员 王丽霞
审 判 员 雒丽丽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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