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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放后再度铤而走险 贩卖毒品获刑15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10:24:02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俭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杨俭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月12日经减刑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俭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杨俭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月12日经减刑释放。可他不思悔改,再次铤而走险,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

2005年3月至4月,在向国(已判刑)的指使下,被告人杨俭明先后三次将15.5克海洛因交给杨某、郭某,并从杨某手中收取毒资4200元,从郭某手中收取毒资2150元,事后将所收6350元毒资交给了向国。

2005年7月7日,向国与深圳的“阿建”联系购买海洛因150克,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在深圳的被告人杨俭明,要求杨俭明替自己向“阿建”付款、接货并交给蒲槐青(已判刑)带回安江。同年7月10日,向国通过工商银行先后向杨俭明的银行账户上汇入毒资共30200元,当天,根据向国的安排,被告人杨俭明在深圳向“阿建”付款后,从其手中拿到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好的毒品,并将该毒品交给前来接货的蒲槐青。当天下午,蒲槐青即携带该毒品乘汽车赶往隆回。同年7月11日,向国乘车从隆回接蒲槐青回安江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蒲槐青身上搜缴净重147.5克的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俭明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海洛因16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杨俭明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杨俭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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