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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狱中贩卖毒品被判3年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07:21:27 人浏览

导读:

林欣强前脚因犯抢劫罪锒铛出狱,后脚又伙同他人在狱内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3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服刑人员狱中贩毒案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欣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林欣强前脚因犯抢劫罪锒铛出狱,后脚又伙同他人在狱内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3月7日,广西贵港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服刑人员狱中贩毒案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欣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之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间,林欣强在贵港监狱服刑期间,得知用钱可以从谢瑞雄(另案处理)处让人把毒品带进监狱内。于是,林欣强便在贵港监狱内找到服刑人员高存军、袁维伍等几个买主,并分别收取了服刑人员高存军、袁维伍、杨运彬、黄明(均另处理)等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筹得钱后,林欣强与谢瑞雄于同年5月2日中午,以欺骗的方式借到监区值班民警张某的手机,并用手机联系到谢瑞雄贩卖毒品的朋友。

次日下午2时许,谢瑞雄的朋友利用监区民警张某某,将藏在2袋熟菜中的毒品拿到在监狱服刑的林欣强手中,而林欣强则同样利用监区民警张某某将人民币1150元交给来人。林欣强得到毒品后,除自己吸食外,还于同年5月3日至8日间,把毒品分别卖给服刑人员袁维伍3小包、高存军2小包、黄学艺1小包、杨运彬1小包。此外,监狱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林欣强的床头柜内还收缴到毒品海洛因2小包,净重0.031克。

港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欣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林欣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对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被判处的刑罚一起,实行数罪并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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