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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5 16:37:28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股份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寻求刑事辩护。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股份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寻求刑事辩护。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而且被告人与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王某从事地工作不属于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工作,。。。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股份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寻求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而且被告人与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王某从事地工作不属于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工作,王某主要从事技术性工作。因此,任律师确定被告人不构成受贿最的犯罪主体。另外,被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自首行为。开庭前,为了证明被告所在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律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但是市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不够全面,不能够证明被告所在公司是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任律师为了得到足够的证据又到省工商局调查,还是没有取到足够的证据。任律师最后到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得到了确凿的证据。在开庭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犯罪主体。任律师辩驳:被告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代表国家管理的性质。被告人也是与公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不是国家委派到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同时,向法庭提供国有股份制公司在国家工商局的工商档案、被告人的劳动合同等有利证据。经过任律师的艰苦努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同时因有自首行为,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经过任律师的辩护,不仅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定罪(原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而且还使被告人获得人身自由得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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