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女友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导读:
与前女友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陈某(女)与俞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名俞某某。2008年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就带着俞某某回到娘家住了一段时间。之后,俞某和同村的另一名妇女詹某登记结婚,现陈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俞某重婚罪。
[法理点评]
本案值得商榷的是:俞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即包括重婚者,也包括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但相婚者只有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情形之下才能构成重婚罪,相反如果相婚者没有配偶而被他人蒙骗即不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但对方仍然成立重婚罪。依据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婚即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依法定程序登记的结婚;二是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本案,陈某与俞某在200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俞某与詹某的婚姻关系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系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俞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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