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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绑架无恶不作 判刑罚金罪有应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4 11:24:13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洪湖市的无业人员熊俊、熊楚平,无恶不作,两人先在广东抢劫作案后,又窜到广西绑架他人索要钱财,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索财未遂。4月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熊俊、熊楚平抢劫、绑架一案

  湖北省洪湖市的无业人员熊俊、熊楚平,无恶不作,两人先在广东抢劫作案后,又窜到广西绑架他人索要钱财,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索财未遂。4月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熊俊、熊楚平抢劫、绑架一案作出了驳回上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22岁的熊俊与现年35岁的熊楚平分别是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的农民和无业人员。熊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熊俊在刑满释放后无所是事,不仅就与本镇的无业人员熊楚平混在一起。

  2010年6月15日这天,熊俊与熊楚平来到广东省番禺,入住在番禺的君悦旅馆310房,6月17日凌晨,熊俊在番禺的“人人乐”超市门前看见一女子在凳子上坐着休息,就和这女子打招呼,并聊起天来了,之后,熊俊将该女子带到君悦酒店310房。不一会,熊俊、熊楚平在房内以殴打、威胁注射毒品的手段,逼问该女子拿钱出来,该女子被威胁后被迫拿出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得到密码后,由熊俊在旅馆客房看守该女子,熊楚平则先离开旅馆取出该女子在农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7000元,然后,熊楚平打电话给熊俊,熊俊接到熊楚平的电话后也冲忙离开了现场。所得赃款熊俊、熊楚平共同挥霍一空。

  再说,熊俊、熊楚平在广东省番禺作案后,自知在番禺是不能呆下去了,于是,2人到处流窜,在2010年6月30日晚来到广西桂林,2人入住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先锋宾馆9-6号房。7月1日凌晨0时许,熊楚平来到桂林市象山区南新路柔茵屋发廊,以找女孩出去唱歌、喝酒为由,付给店主300元后带走该发廊一女服务员回9-6号房。待女服务员进房后,熊楚平、熊俊便在房内以殴打、威胁注射毒品的手段,逼迫女服务员交出人民币6000元。女服务员表示没有钱后,熊楚平又要女服务员用手机发信息给店主,要求店主拿6000元钱来赎人,否则要给女服务员注射毒品。店主提出拿不出现金,熊楚平则说,到早上7时发账号给店主汇款。随后,女服务员乘熊楚平离开房间,熊俊身体不适逃离现场。

  女服务员逃出来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1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桂林市中意宾馆将熊楚平、熊俊抓获,并当场缴获注射器一个、白色盐粉一小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楚平、熊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熊楚平、熊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虽然被告人熊楚平、熊俊已经着手实行绑架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楚平、熊俊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共同参与的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熊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熊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熊楚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一审宣判后,熊俊、熊楚平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熊俊、熊楚平的定罪量刑正确。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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