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被害人入室暴力抢劫 惯犯被重判
导读:
近日,尾随被害人进入室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的张某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某是个惯犯,200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张某不思悔改,继续干起了“老本行”。
2010年6月30日18时许,张某尾随被害人周某,当周某开门进屋时,张某猛然将周某推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同时揪住周某的头发将头往地上撞。周某大声呼喊“救命”,张某威胁周某:“不要叫,再叫就掐死你。”周某停止呼救,张某将周某拖进卧室,继续揪住周某的头发将头往地上撞,并在周某的手提包内翻出1005元装入口袋。
随后周某用心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两人在交谈中张某欺骗周某,说父亲被人砍死了,没办法才走这条路。这时周某提出到客厅交谈,张某将1005元放在卧室床上。两人在客厅交谈一会后,张某被周某的开导有些感悟。临走时周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写给了张某,同时将卧室床上1005元现金给了张某。事后,周某将此事告诉其丈夫,周某的丈夫立即报了警。到了晚上9时40分左右,张某打周某手机说,想见面把钱还给她,随后公安人员在湘潭市杨家湾公安小区将张某抓获。周某所受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经审讯,1005元被张某在湘潭市建设路口某电玩城玩电游输了。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辩称属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雨湖区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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