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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两抢劫犯今日伏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19:41:48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8月26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省高级法院对两名抢劫犯死刑的裁定,随后,两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经法院审理查明,21岁的吴连俊是辽宁省岫岩县岭沟乡人。被捕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6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省高级法院对两名抢劫犯死刑的裁定,随后,两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1岁的吴连俊是辽宁省岫岩县岭沟乡人。被捕前是鞍山市公安局武装押运大队押运员(临时)。吴连俊于2003年10月27日晚,和朋友喝酒后,他独自一人去“迪吧”跳舞,22时许,吴连俊在鞍山市铁东区金属迪吧附近骗乘李某(被害人,男,卒年37岁)驾驶的红色捷达牌出租车(价值人民币45160元),行至鞍山市钢材现货市场附近的公路旁时,吴连俊持刀将李某逼住,并切割李某的颈部,又刺扎其胸、肘等处20余刀。随后将李某放入该车后备箱内,将车开至其宿舍,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警用车牌照替换原车牌照后,于次日将该车开回自家。当日晚,吴连俊伙同其父吴某等(已判刑)将李某的尸体掩埋。
24岁的刘铁柱系内蒙古通辽市人。刘铁柱伙同张月成(已执行死刑)经预谋后,于2000年11月21日19时许,到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工地,以借自行车为由将尹某(被害人,男,卒年54岁)骗至工棚外,持铁棒击打尹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抢得人民币2300余元。此外。刘铁柱还伙同祝龙(另案处理)于2003年9、10月间,先后三次到吉林省长春市龙泉木业公司实施盗窃,盗得铁饼、铁管和钢盘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刘二犯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二人罪行极其严重。且刘铁柱又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两人死刑。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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