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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东、钱伟、时彦娃抢劫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02:36:44 人浏览

导读: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天刑一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女,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洛门镇龙

甘 肃 省 天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天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女,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洛门镇龙泉路79号,无业。系被害人葸奇宏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高继东,男,生于1979年4月24日,汉族,天水市秦城区人,暂住秦城区罗玉小区19栋451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秦梅,天水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政和,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伟,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住天水市秦城区大众路65号5602号,个体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明,天水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翮,天水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彦娃,男,生于1978年3月24日,汉族,天水市秦城区人,住天水市秦城区关子镇潘时村时家湾27号,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雅琴,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2004)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及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及其辩护人刘秦梅、王政和、杨永明、谢翮、刘雅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被告人高继东告诉杨东升(在逃)、钱伟,他认识的葸奇宏很有钱,之后,高继东、杨东升、钱伟、时彦娃便预谋抢劫、杀害葸奇宏,并进行了分工,购买了胶带纸、绳子等物,多次跟踪葸奇宏,并在秦城区玉泉乡挖好了坑。2003年8月1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高继东诱骗葸奇宏到钱伟借来并驾驶的出租车上,杨东升、时彦娃用胶带纸缠住葸的眼、手,四人将其挟持到秦城区玉泉乡刘家堡子时,高继东、杨东升、时彦娃抢得葸奇宏两部手机、钥匙等物,并对葸进行殴打。之后,由高继东、时彦娃看守葸,钱伟驾车与杨东升到葸奇宏的住处,搜出现金4500元、存折(内存10万元)及五粮液酒等物返回山上,杨东升、高继东、时彦娃殴打葸奇宏逼问出其存折密码后,将葸带到事先挖好的坑旁,由杨东升、高继东、时彦娃用绳子将葸奇宏勒死后埋入坑内。8月2日、3日,高继东、杨东升、钱伟将10万元分四次取出后与时彦娃四人各分得现金2600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61306.18元已发还。经法医鉴定:死者葸奇宏系生前勒死。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被害人亲属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辩认笔录、扣押笔录、追赃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三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五)项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赔偿被害人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父母费和财产损失费等共计318323.16元。
庭审中,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供认部分犯罪事实。高继东辩解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案情,提供线索,抓获同案钱伟、时彦娃,虽然参与了预谋,没有提出要杀人,更没有积极主动的去作案。其的二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继东虽然提供抢劫被害人的线索,但在具体实施犯罪时被动参与,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跟踪被害人等,高不是主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线索抓获同案钱伟、时彦娃,并主动检举同案钱伟伙同他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应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钱伟辩称:参与作案不是为了钱,而是为杨东升帮忙,我的行为只是抢劫,作用是开车,没有预谋杀人。钱伟的二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钱伟不是该案主谋,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犯意的提起是同案高继东、杨东升,犯罪的准备是高、杨,包括提供抢劫线索、跟踪被害人等,钱伟只是准备了犯罪用的车辆,所以钱伟参与的程度轻,次数少,在本案的具体行为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彦娃辩解:没有杀人的动机,参与作案是杨东升叫去的,是从犯。时彦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时彦娃在该案的预谋、实施阶段均属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被告人高继东首先提供被害人有钱财的信息,主动摸被害人的生活情况,并给杨东升指认被害人,利用认识被害人的便利、诱骗被害人上车。纵观全案,从起因到结果,都是高继东的行为造成的,高在本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立功表现被害人失踪后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掌握了高有作案嫌疑的线索,并进行控制。同时公安机关调查获息在被害人葸奇宏失踪当天高与钱伟手机通话频繁,侦查人员已将钱伟纳入侦查视线。公安机关抓获高后供认了其伙同杨东升、钱伟、时彦娃抢劫杀人的事实,并提供了钱伟、时彦娃的基本情况,高作为主犯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行为。还有其在归案后检举揭发钱伟等人其他抢劫犯罪,经查证未落实,故不能认定高继东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钱伟在该案的整个预谋阶段提供相对隐蔽的场所,在具体作案时提供运输工具将同案被告及被害人带到犯罪现场,完成作案,事后驾车与杨东升到被害人住地搜取钱财,又参加分赃,所以钱伟在本案亦起重要作用。公诉人对时彦娃的辩护人提出时在本案属从犯地位不持异议,但同时提出时彦娃在实施犯罪时参与的部分行为积极。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被告人高继东告诉杨东升(在逃)、钱伟、他认识的葸奇宏很有钱,嗣后,高继东、杨东升、钱伟、时彦娃在钱伟经营的天水市秦城区体育大世界夜总会多次预谋,以杀害被害人葸奇宏为主要作案手段的抢劫犯罪,并购买、准备了胶带纸(钱伟买)、绳子、铁锨、二把刀子、手电简、橡皮手套等物。高继东给杨东升暗中指认葸奇宏后。杨即多次跟踪、盯梢葸奇宏,伺机抢劫作案。同时,杨东升、时彦娃事先在秦城区玉泉乡刘家堡子村周保存家责任田内用铁锨挖好了土坑。2003年8月1日下午4时许,三被告人与杨东升先后在秦城区建三小学对面河堤、玉花园餐厅附近在钱伟驾驶的出租车内守候葸奇宏。期间,高继东两次打公用电话联系葸奇宏。当晚10时许,由高继东将葸奇宏诱骗到钱伟借来并驾驶的出租车上,高继东叫时彦娃将葸的嘴封了,杨东升持刀威胁葸,时彦娃用胶带纸将葸的眼、嘴及双手缠封。三被告人与杨东升将葸挟持到秦城区玉泉乡刘家堡子村周保存的地里,高继东、杨东升、时彦娃抢得葸奇宏两部手机、钥匙等物,并对葸进行殴打。后杨东升指使高继东、时彦娃看守葸,并让时彦娃将葸的双腿用尼纶绳捆绑,又叫被告人钱伟驾车与其到葸的住处,搜出现金4500元、活期存折(内有10万元)及五粮液酒等物后返回山上。钱伟在车内等候,杨东升、高继东、时彦娃殴打葸奇宏逼问出其存折密码后,遂将葸带到事先挖好的土坑旁,杨东升用尼纶绳捆住葸奇宏的双腿再次用胶带纸将葸的嘴、眼缠封,并用另一条尼纶绳绕在葸的颈部,杨拉住绳子一端由高继东、时彦娃拉住绳子另一端,三人将葸奇宏勒死后,被告人高继东、杨东升、时彦娃将葸的尸体埋入挖好的土坑内,后三被告人与杨东升离开现场。8月2日、3日,高继东、杨东升、钱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支行广场营业部等处分四次从抢得的被害人葸奇宏的活期存折上取出10万元现金后,四人各分得赃款26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高继东以及他人处追回赃款22300元,高继东父亲代其子赔退3700元;被告人钱伟母亲代其子赔退24800元,从钱伟处追回1200元;从时彦娃已存入银行的存折追回赃9306.18元,以上共计追回现金61306.18元。已发还被害人妻子党红萍。
经法医鉴定:死者葸奇宏系生前勒死。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葸奇宏的妻子党红萍书面报案材料所述被害人葸奇宏失踪的时间与证人高雅蓉第一个发现葸失踪的时间证言一致,也与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供述挟持被害人的时间相吻合。2、证人李仕太证言证明其将认识的葸奇宏介绍高继东认识的经过,与高继东对此事的供述一致。3、证人靳宪毅证言证明钱伟于2003年7月31日下午向其借甘E—07855号夏利出租车,钱声称拉外地几个朋友去麦积山等地游玩,于8月2日下午归还车的事实与被告人钱伟供述相符。4、证人李海涛证言,证明8月2日凌晨1时许钱伟给其打电话让其向车主杨兵借“千里马”出租车到中梁山上拖钱伟倒车时掉进公路边水沟里的甘E—07855号夏利车未果。作案后高继东、钱伟、时彦娃乘该车、杨东升骑摩托车回体育大世界夜总会的情节,车主杨兵的证言证实了当时钱伟打电话向其借车李海涛来开车的经过,二人的证言与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的供述吻合。5、被害人妻子党红萍证言证明在其丈夫葸奇宏失踪的次日晚上到葸的住房收拾东西时发现葸使用的黑色诺基亚5100手机、三星彩屏手机充电器、手机电池、剃须刀以及黑色公文包丢失,钱伟、高继东、时彦娃的供述印证了上述财物系杨东升、钱伟到葸的住所劫去的。6、被害人葸奇宏于2003年6月27日存入农行天水支行营业部广场办事处的10万元现金;该行办事处帐号为27—042601100031082储蓄存款存折记载该款于2003年8月2日、3日分四次全部支出已销户。被告人高继东供认是他与被告钱伟、时彦娃与杨东升抢劫葸奇宏的10万元存折后,伙同杨东升、钱伟到葸存款的银行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由高继东分三次填写取款凭条取款8万元,由杨东升1次填写取款凭条取款2万元,将10万元取出后四人平分;同案钱伟、时彦娃对此事实供认在案,且有公安机关提取到案四份合计为10万元的取款凭条为证,有提取到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支行营业部营业室2003年8月2日全天第三号探头的监控录像带照片显示出高继东头像照片的录像带在案佐证,有破案后公安机关的追赃笔录、高继东父亲、钱伟母亲赔偿笔录及被害人妻子领到追还赃款61306.18元的领条在案印证。7、2003年8月30日的指认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记载了公安人员押解被告人高继东、时彦娃到天水市秦城区玉泉乡刘家堡子周保存地内,高、时指认在该地抢劫杀害葸奇宏的埋尸地点,并起获了已高度腐败的呈巨人观男尸一具,当天经被害人葸奇宏的胞兄葸志荣从死者所着衣服和鞋子上辨认出就是8月1日失踪的胞弟葸奇宏。8、经法医对葸奇宏尸体进行检验后结论为死者葸奇宏系生前勒死,此鉴定结论印证了被告人高继东与杨东升、时彦娃抢劫中三人用尼纶绳勒死被害人葸奇宏的事实、且被告人高继东、时彦娃亦供认不讳。9、公安机关提取捆绑被害人双下肢的物证尼纶绳,当庭经控方出示,被告人高继东、时彦娃辨认出就是杀害葸奇宏前杨东升捆绑被害人双腿的罪证。10、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虽在庭审中对各自的个别情节相互推诿或不供,但三被告人对同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供述稳定,并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当庭陈述经法庭质证能够互相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生前贷款债务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当庭提交的交通费等票据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所举上述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犯抢劫罪的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相互印证,已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继东、钱伟、时彦娃与在逃的杨东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继东首先给杨东升、钱伟提供被害人“很有钱”的线索,给杨东升指认抢劫对象葸奇宏以便掌握葸的出入路线及生活规律,伺机抢劫作案,其又在抢劫时提出以杀害被害人为手段的抢劫犯意,在作案前主动打电话联系并诱骗被害人上车,在具体实施犯罪时数次殴打被害人逼问钱财,并与杨东升、时彦娃共同将其杀害填埋,事后与同案被告人到银行取被害人存款并分赃。故高继东在抢劫犯罪提起到具体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虽然被告人高继东的亲属代被告人赔退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700元,在审理期间又替被告人代交民事赔偿2000元,但被告人高继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法不容赦,应予严惩。高继东辩解虽参与了预谋,但没有提出要杀人,更没有积极主动的去作案。高继东的二位辩护人提出在具体犯罪时被动参与不是本案主犯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高继东与其的两位辩护人提出关于高继东有立功表现的情节,经查当庭宣读质证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城分局刑警大队的二份办案说明证实高继东不具备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立功的具体条件,其作为主犯不但要如实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而且对同案犯的行为也要如实供述。故高继东与其辩护人所持此一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伟在本案的整个预谋阶段提供较为隐蔽的场所,与同案其他三人预谋杀人、抢劫,并事先购买胶带纸为犯罪做准备,在具体作案时提供车辆将同案被告人及被害人运送到犯罪现场,事后驾车与杨东升到被害人住所搜取钱财,又参与分赃,虽未直接参与杀人,但在事先共同预谋时其对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犯意是明知的,只是分工的不同而已。在具体实施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在本案中亦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故其与辩护人所持系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钱伟虽系本案主犯,但在作案时未直接参与殴打、杀害被害人,与同案被告人高继东相比有所区别,且在侦查阶段其亲属主动代钱伟赔退了所分得的抢劫赃款24800元以及审理期间又替被告人钱伟交清了民事赔偿额15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四条关于:“被告人已给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被告人钱伟论罪当杀,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时彦娃参与本案共谋抢劫、杀人的预谋,伙同杨东升事先挖土坑,在具体实施犯罪时受高继东的指使用胶带纸缠封被害人眼、嘴及双手并殴打被害人,与被告人高继东、杨东升共同勒死被害人后并填埋了被害人的尸体,事后参与分赃,尽管从其主观恶性方面相对高继东、钱伟较轻,但其在本案中属主要实行犯,起了主要作用,亦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时彦娃及辩护人所持其系本案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红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五)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九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继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钱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时彦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由被告人高继东赔偿被害人葸奇宏的丧葬费,子女的抚养及父母赡养等费共计20000元;由被告人钱伟赔偿被害人葸奇宏的丧葬费,子女的抚养及父母赡养等费共计15000元;由被告人时彦娃赔偿被害人葸奇宏的丧葬费,子女的抚养及父母赡养等费共计15000元。
三、作案凶器:尼纶绳一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志平
            代理审判员  周勤生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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