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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墨玉、刘晶晶、佟飞抢劫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23:13:0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门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墨玉,男,18岁(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门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墨玉,男,18岁(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老东山15排3号;2005年11月因结伙斗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晶晶,女,23岁(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东钓鱼台218号;2001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佟飞,男,19岁(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学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西山107排1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新,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及被告人佟飞的辩护人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墨玉纠集被告人刘晶晶、佟飞预谋抢劫。被告人刘晶晶将王喆、王旭、韩啸骗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47号北京京煤集团门城物业分公司办公楼北侧小路上,被告人刘墨玉、佟飞持刀对王喆等人进行威胁,抢走王喆NEC8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50元)及人民币30元。被告人刘墨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佟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墨玉在亲属帮助下退赔赃款人民币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喆、王旭、韩啸的陈述,证人杨春生、平福荣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起获证明材料,物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工作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胁迫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墨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晶晶、佟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墨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晶晶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墨玉、刘晶晶、佟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墨玉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佟飞亦具有悔罪表现,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墨玉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晶晶系累犯、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佟飞的辩护人王立新关于被告人佟飞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墨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08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刘晶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08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被告人佟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07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四、被告人刘墨玉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七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王喆。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子两把、发套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博伟
人民陪审员 师昌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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