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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抢劫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9 14:58:43 人浏览

导读: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北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高中文化,唐山市职业技术学院04级学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116楼2门401室。因涉嫌抢劫(未遂)于200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军,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磊犯抢劫罪(未遂),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磊及辩护人张海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磊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12排1号爱情鸟保健品商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防身喷雾剂,趁被害人李丽不注意,用其喷射被害人李丽面部,致李丽喘气困难,失去视觉,被告人欲抢走西班牙女郎牌自慰器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李丽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抓获材料;被害人李丽的陈述;证人董润季的证言;物证;唐山市法医门诊鉴定书;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磊犯抢劫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张海军所提被告人郑磊的犯罪行为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磊系抢劫未遂,且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故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磊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6日起至2007年3月5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玉铭  
人民陪审员 贾淑英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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