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3·30”抢劫奸杀“的姐”案犯被判死刑
导读:
被告人王拴雷系河南灵宝市西阎乡梨湾村农民,1992年10月10日曾因诈骗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7年5月14日刑满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拴雷以租车找人为名,在三门峡市百货大楼门前骗被害人梁红(女,化名)驾驶出租车来到陕县宜村乡丁管营村,当晚9时许,王拴雷趁着夜幕让梁红拿出钱物,梁红反抗并呼救,王拴雷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梁红身上猛刺,并从梁的衣袋里抢得现金70余元。后又对满身是血失去反抗能力的梁红实施了奸淫,然后驾驶梁红的出租车逃跑。3月30日上午梁红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法医鉴定,梁红被单刃刺器刺伤全身达19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期间,王拴雷先后骗取山西省临猗县耽子镇孙远村的李某、芮城县风陵渡镇的刘某、平陆县常乐镇的赵某共三辆摩托车,抵押给他人共换取现金2000余元。三辆被骗摩托车经鉴定共价值10980元。
2004年5月底,被告人王拴雷伙同被告人王应军及在逃的裴保成、党创义经把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王辽村的武红圆骗至永济市红星旅社,准备将武红圆卖掉,但因武红圆患精神病大声喊叫而未能得逞。2004年6月3日三人将武红圆骗至山西省五台县东冶镇王应军与其舅舅开的饭店。第二天上午因受到公安人员的盘问,王拴雷和王应军遂骑摩托车把武红圆送至东冶火车站附近放走。中午1时许,武红圆在东冶火车站附近被火车撞死。
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拴雷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诈骗罪、拐卖妇女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案犯王应军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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