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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重伤)被判缓刑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9 02:46:05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最佳的辩护效果就是当事人被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缓刑。经过努力,福州市台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最佳的辩护效果就是当事人被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缓刑。经过努力,福州台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这一判决均表示满意。

简要案情:2009年5月30日,被告人魏某(未成年人)在同案犯郑某的纠集下,伙同郭某等六、七个人闯至福州白马河新村公园,对被害人叶某进行殴打,造成叶某重伤。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最佳的辩护效果就是当事人被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缓刑。为达到这个目标,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辩护工作:

一、说服当事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对于基本争议不大的,尽量促成被告人认罪,表示悔过之意。三,争取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应的帮教证明,意在证明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俾使案件具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开展了相关的工作,促成民事赔偿的和解,被告人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也同意认罪。被告人所在村委会也同意出具证明,愿意协助当地司法机关做好被告人的行为矫正和帮教工作。经过努力,福州市台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这一判决均表示满意。

以下是本律师就本案发表的辩护意见(自注:本案较为简单,辩护词亦是按部就班,平淡无奇,毫无亮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们认为,鉴于被告人魏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魏某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魏某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犯、从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魏某参与殴打被害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魏某被同案犯郭君纵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殴打被害人,之后从其他同案犯口中才得知实情。碍于所谓的朋友义气,被告人魏某才临时起意参与了犯罪行为。事后,被告人魏某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可见,被告人魏某的犯罪纯粹出于一时的错误决定,其中也没有夹杂着很复杂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深。

二、被告人魏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魏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魏某在参加犯罪活动中,既未参与事先的犯罪策划,也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积极表现,与其它被告相比,应当属于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魏某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魏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魏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被告人魏某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我们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对其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在民事赔偿上达成了和解,被告人依法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谅解,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被侵害了的社会关系。

六、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同意协助当地司法机关做好被告人的行为矫正和帮教工作,因此,本案具备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祥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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