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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轻伤,经辩护获刑一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9 01:40:04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2009年4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马X在村口相遇。由于该二人平时素有矛盾,故在二人相遇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马X辱骂了被告人刘X,后被告人刘X用手中的强光手电筒砸向马X的鼻
2009年4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马X在村口相遇。由于该二人平时素有矛盾,故在二人相遇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马X辱骂了被告人刘X,后被告人刘X用手中的强光手电筒砸向马X的鼻梁处,造成被害人马X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害人马X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刘X

案情再现:

2009年4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马X在村口相遇。由于该二人平时素有矛盾,故在二人相遇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马X辱骂了被告人刘X,后被告人刘X用手中的强光手电筒砸向马X的鼻梁处,造成被害人马X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害人马X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刘X抓获。刘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意见:

被告人刘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辩护:

杨超律师接受此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X,听取了刘X对本案的意见。查阅案卷材料并仔细分析后,杨超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一、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先行辱骂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虽然本案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马X素有矛盾,但二人在村口相遇时,被告人刘X并没有认可不当的举动。反而是被害人马X无故先行辱骂了被告人刘X。从案件的起因来看,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

二、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伤害案件,不应判处较重刑罚。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对于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应当妥善处理,不宜造成恶性循环。本案中,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马X随因平时积怨而造成本次犯罪行为,但考虑其今后必然同处一村,故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X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至关重要。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刘X真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向被害人做了赔偿,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已经体现出了切实的认罪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X在本案发生之前一直在村中务农,默默进行耕耘。在以往的生活中,其没有收到认可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不仅因为其法律意识淡漠,更是由于其一时冲动而致。

综上,希望法庭对于被告人刘X判处较为轻微的处罚。

法院判决: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处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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