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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涛犯故意伤害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08:45:13 人浏览

导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沈刑一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刑一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9号4-6-3,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1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唐英奇,男,44岁,汉族,住址同上,无职业。系被告人唐涛之父。
  法定代理人苏伟玲,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无职业。系被告人唐涛之母。
  指定辩护人孔祥政,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5)第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茹、王辉、孙桂芝、王军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茹、王辉、孙桂芝、王军,被告人唐涛、法定代理人唐英奇、苏伟玲、辩护人孔祥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涛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五街34甲号楼天地网吧内,因王鹰 多看唐涛的对象两眼引起唐涛不满,被告人唐涛、祈峰(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王鹰发生厮打,唐涛持刀刺中王鹰腹部,王鹰跑出网吧,被告人唐涛、祈峰等人追出网吧,在楼西侧绿化带内追上被害人王鹰,祈峰等人将王鹰打倒,被告人唐涛持刀又刺中王鹰腹部,致王鹰因被锐器刺破左肾、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被告人唐涛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涛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五街34甲号楼的“天地情网苑”内,因对在同一网吧内的王鹰(被害人,男,卒年29岁) 看其女友王雪不满,为此引起双方厮打。祈峰(现在逃)等人亦帮助被告人唐涛参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唐涛持刀朝王鹰右季肋部刺一刀,被害人王鹰即跑出网吧。被告人唐涛与祈峰等人追撵被害人王膺至该网吧楼西侧绿化带内时,祈峰等人先将被害人王鹰打倒,被告人唐涛持刀上前又朝被害人王鹰左腰部刺一刀,致被害人王鹰被刺破左肾、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即死亡。被告人唐涛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苏伟玲(系被告人唐涛之母)证实,2005年3月1日凌晨2点左右,我儿子唐涛给我打电话说“跟别人打架了”,我就让他到他二姨家,我随后也到他二姨家了。我看见唐涛眼角青一块,鼻子口有血,就问“因为什么和别人打架?”唐涛说“在天地情网吧和王雪上网,有一男的大约30多岁,挺高挺胖的总过来瞅王雪,我就问那个男的瞅什么,两人就打起来了。刚开始那个男的把我打趴下了,这时在网吧上网的几个朋友帮我打那个男的,我又上网吧的吧台管收银员要出一把刀给我,我过去给那男的一刀,那男的就跑出网吧后门,一个叫祈峰的朋友追出去将那个男的摔倒后一顿踢,我上去又给那人一刀,然后就跑了。”我听后决定带我儿子唐涛投案自首。
  2、证人王雪证实,我与唐涛处对象已一年多。2005年3月1日零时许,我和唐涛在“天地情网吧”上网玩,这时有个男子总在我周围徘徊,盯着我看,唐涛发现问我“认识不?”我说“不认识”。唐涛站起来问那人男的“看什么?”那男子当时坐我右边的电脑上网,那男子站起来什么也没说就用手打唐涛头部几下,把唐涛打倒在地。这时在网吧上网的几个男子和唐涛认识,就冲过来一起和唐涛打那个男子。当时唐涛他们一帮人一起打那男子,很混乱,我只记得他们拳打脚踢那男子全身上下,具体谁打哪我也没看清。那男子看有人帮唐涛打他,就从后门跑出去,唐涛的朋友们随后追了出去,唐涛不知什么时候手里拿把刀也从后门追了出去。一会唐涛回来让我赶紧走,我们打车走了。
  3、证人李青证实,昨天(指案发当天)晚17时许,我在“天地情网吧“收银台开始收银。半夜11点半左右,唐涛和他对象王雪因为什么吵嘴了,我过去劝他俩。约11点45分左右,唐涛到吧台前跟我说“把我的东西给我拿来”,我问“啥东西”,然后他就要进去翻,这时我就摸吧台里放的一堆衣服,感觉有一个硬的,还是扁的东西,有四、五十公分长,然后唐涛一把拽出去,这时我见是一把带刀裤的刀,挺大声喊“谁敢看我,我就砍谁。”这时2号电脑桌那男的就过去了,然后他俩就打起来了,唐涛把刀从刀裤里抽出来向那个男的砍,那男的用胳膊挡一下,就向后门跑去了,唐涛就跟着追出去了。唐涛打仗用的刀是他在二个月以前就放在网吧吧台里的,我问过他是不是他的刀,他说“是,先放在这里”。公安机关制做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李青对十张照片进行辨认后,李青指出其中的唐涛是本案作案人。
  4、证人陆帅证实,2月28日晚10多钟,我到“天地情网吧”上网,当时唐涛和他对象王雪也在那上网,后听到他俩吵起来。唐涛就站起来到吧台前说“谁看我,我就把他眼珠子抠下来。”后离吧台不远的一个男的带眼镜(指被害人)就瞅唐涛,唐涛说“你瞅我干什么?”,那人就打唐涛一拳,随后唐涛说“你敢打我”,就到吧台把刀拿出来扎了那男的一刀。祈峰用烟灰缸打那男的头上一下打出血了。那男的被扎后就喊“有人杀人了”并从后门跑出去,当时地上有不少血,祈峰和另外约四、五个人也从后门追出去,到网吧西面的草坪上把那人打倒了,这时唐涛拿刀过去把那几个人扒开,用刀扎了那人一刀。
  5、公安机关制做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五街34甲号楼西侧绿化带内。尸体头西北脚东南仰卧于地上,尸体腹部有刀伤,身着衣服上有血迹。尸体东侧是富工五街34甲号楼,该楼门市房即“天地情网苑”。在该网苑北门口往西至尸体所在处约30米的道上有断断续续的滴落血迹。公安机关制做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涛指认“天地情网吧”是其杀人的案发现场。
  6、公安机关制作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鹰左腰部有处创口,创道深达体腔;右季肋部一处创口,创道深达体腔。鉴定结论,王鹰系被锐器刺破左肾、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专案二队出具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3月1日16时许,唐涛主动到该队投案,对持刀伤害被害人王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被告人唐涛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被告人唐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节公诉机关亦给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唐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唐涛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涛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涛持械伤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本应从重处罚。但念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其法定代理人与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分别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树强  
审 判 员 洪 淳  
代理审判员 孔祥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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