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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 被判强奸罪受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19:05:45 人浏览

导读:

租住在鼎城区武陵镇大禾场村的38岁农民石某(系化名)因三次奸淫同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落入法网,被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石某租住在武陵镇大禾场

  租住在鼎城区武陵镇大禾场村的38岁农民石某(系化名)因三次奸淫同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落入法网,被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石某租住在武陵镇大禾场村从事煤加工。2009年以来,石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1996年8月出生),见杨某身材丰满,加之自己的妻子在怀孕期间,遂起奸淫之心。于是,同年10月上旬至中旬期间,石某先后窜至其租住屋附近的一空房内和被害人杨某家中,3次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每次事后给杨某人民币10元。在本案起诉和审判期间,被告人石某主动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杨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奸淫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三次奸淫同一名幼女,且具有前科犯罪,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赔偿积极,故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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