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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汉百货店猥亵强奸幼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12:09:10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案情简介】年近古稀的老汉利用幼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对数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10月12日,

【关键词】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案情简介】

年近古稀的老汉利用幼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对数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10月1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廷西有期徒刑12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现年68岁的被告人刘廷西系旬阳县段家河镇刺沟村农民,在本村经营小百货商店。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该村刺沟小学四年级学生安雪(女,11岁)在放学回家途中到刘廷西的商店买方便面,刘即关上店门,采用诱哄的手段将其带到库房强奸。事后,刘给安雪现金40元。此后,刘以同样的手段多次对安雪实施强奸。

同月的一个晚上,刺沟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月(女,11岁)上学路过刘家商店,被刘拉进屋内强奸,事后,刘给韩月现金6元。

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以让安雪、韩月、柳娜(女,11岁)给其“暖脚”为借口,先后将三人猥亵、强奸。次日晨,刘分别给付安雪、韩月、柳娜5至10元不等现金。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廷西对不满十二岁的幼女进行奸淫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诱骗手段,先后多次对多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宣判后,被告人刘廷西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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