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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到底是强奸?猥亵妇女?还是被诬告陷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01:21:55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杨光空律师执业八年多来,承办了大量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有多名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杨律师的成功辩护而被无罪释放!本次杨律师选取其中部分无罪辩护的成功案
杨光空律师执业八年多来,承办了大量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有多名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杨律师的成功辩护而被无罪释放!本次杨律师选取其中部分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予以发布。 2002年3月4日,我接待了一个最普通不过的案件,朱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后再审查起诉时更改罪名为猥亵妇女),委托人是被告人朱某某的妻子吴美玲。从委托人的陈述来看,这一案件是铁板定钉的事情,委托人也深受打击,原本打算不闻不问,但最终还是决定委托。照委托人的话说“我知道请了律师也没什么用,他至少得判个三五年的,只是表明一个态度吧,我已经尽力了。”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了解了相关案件情况并会见了被告朱某某本人,发现二者对案件的表述相差巨大,是侦查机关误抓了人?还是被告在撒谎?我一时无法确认。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看侦查机关的表述:2002年2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本村孙某某(女,35岁)家,见孙女在床上睡觉,便欲对其实施强奸,孙女惊醒并反抗,孙的女儿盛某某(11岁)到家见状,喊回其父参与厮打,后被人拉开。

再来看看被告人的陈述:当天中午,我路过被害人家门口,被害人喊我,我们站了有二三分钟,被害人让我上她家玩,我就进了院子,后被害人就说去喊她家小孩,我在院子里等,结果她把她丈夫喊来了,他们进来就将院子门关起来,并一起对我进行殴打,后被孙以强等人拉开(孙等人是翻墙进入,并开门的)。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孙以强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但由于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不能了解更详细的案件事实,也没有权利进行相关的调查,所以只能耐心等待审查起诉阶段的到来。但我们仍然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检察院建议,即使如侦查机关所述,但由于被告人全盘否认,最多也只能认定为猥亵妇女罪。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以猥亵妇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诉。我也终于查阅复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然而整个卷宗看下来,我不由的到吸一口凉气,公诉机关的证据很充分。被害人陈述很清楚,被害人女儿、丈夫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完全吻合,孙以强等证人的证明也没有问题,被害人在撕打过程中也一再呼喊被告人欲强奸她。另外被害人的现场照片和被撕坏的衣服等物证也有。我们只有再次会见被告人,想劝说他认罪,以争取从轻处理,并且也告诉他拒不认罪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按照一般惯例,如果被告人真实施了犯罪,在我们和其作充分的沟通后,都会听从我们的劝告,以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然而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被告人反映十分强烈,一再申辩是被害人一家在诬陷他。我陷入沉思。再一次看完卷宗后,我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我要调查询问被害人一家!得到批准后我首先来到了被害人女儿所在的学校,因为我觉得如果是被害人诬告陷害的话,她的女儿将是最好的突破口。然而我失望了,在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被害人女儿的陈述无懈可击,甚至更犀利,我不得不佩服这个小女孩的逻辑思维能力。案件陷入了僵局,而开庭的日期也日益临近……

我准备放弃,甚至准备拒绝为其辩护,但是多年的辩护经历又让我无法确认我的结论是正确的,想象着被告人渴望的眼神,我最终决定,进行全面的调查!也就是把案卷中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员都核实一遍,以寻找蛛丝马迹!虽然委托人已不再愿意出任何的调查费用。

终于,当我核实到本案一个关键证人孙以强的时候,他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那就是他的开场白,“我听说那边打起来了,我就跑过去……”听说?看了无数遍卷宗的我,可以准确无误的确认,他是除了被害人一家外,最早到达现场的人,那他是听谁说的呢?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他承认是听其母亲孟家英(63岁)所说。我立刻找到了孟家英,她向我们描述了当时的情况,“我看到孙某某慌慌张张的往家跑,她丈夫更在后面,他们一到家就把院子门关起来,然后就听到里面打架的声音,我以为是他们两口子打架,于是就喊我儿子的。”孟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完全吻合的!我立刻将此证据向法庭予以提交,公诉机关闻讯后也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夫妻间原本的猜忌也化为乌有。作为律师,我深敢欣慰。

那么这一错案,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原来,由于办案机关承办案件不透明使得证人并不知道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他们只能听到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故而虽然有孟家英看到了相关情况,也不认为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另外办案粗枝大叶、先入为主也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案件承办人员不相信被告人的供述,并将之定性为不老实,不愿意再深入调查,并且主观的认定自己已经调查了所有的在场证人,没有遗漏。然而恰恰是这一不在场的证人,却证明了一切,值得我们深思。

办案手记: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十分重要,我也差一点因先入为主,而放弃了对被告人的信任,这也说明无罪推定的原则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包括我们律师。另外,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刑事官司更注重证据,律师在证据上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仅仅作为证据提交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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