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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盗窃入住宾馆 查房现形落网领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03:16:5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在宾馆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余某、胡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某、胡某从瑞金乘坐汽车来到东乡县城,用他人身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在宾馆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余某、胡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某、胡某从瑞金乘坐汽车来到东乡县城,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东乡大酒店803房间,准备晚上到该宾馆其他房间行窃。次日凌晨二时许,两被告人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后决定在801房间行窃,被告人胡某便到东乡大酒店八楼电梯口望风,被告人余某用工具撬开801房门,入内盗得被害人李建军LV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651.67元),包内有人民币19505元、银行卡及驾驶证等物。随即被李建军发现,李建军立即报案,公安人员随后到该宾馆排查其他房间,后在803房间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搜到李建军被盗的包及其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随即将两被告人当场抓获。失窃物品已被追回归还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20156.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赃物已被追回归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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