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判有期徒刑结束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者,构成累犯
导读:
【关键字】非法占有 盗窃罪 累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洪民
2009年7月24日夜,被告人曹洪民窜到开封县杜良乡鄢陵府村,将段某某停在正旺面粉厂门口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价值4160元。
2009年7月25日夜,被告人曹洪民窜到开封县兴隆乡兴隆村,将白某停在其商店门口的一辆爱玛牌自行车盗走,价值297.5元。
2009年7月26日5时,被告人曹洪民窜到开封县兴隆乡石牛村闵某某的代销点,盗窃现金110元,被当场抓获。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洪民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洪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洪民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洪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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