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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拆邮包盗窃笔记本电脑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13:11:4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路某于2009年3月27日傍晚,趁到上海圆通快递杭州分公司装运准备发往下沙分部的快递之机,将本该发往滨江分部的1件装有1套PHECDA天玑PHA102系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

【案情简介】

路某于2009年3月27日傍晚,趁到上海圆通快递杭州分公司装运准备发往下沙分部的快递之机,将本该发往滨江分部的1件装有1套PHECDA天玑PHA102系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19元)的快递窃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被告人吴某称,2009年3月27日凌晨5点半,他和路某2人在湾南那边的圆通快递总公司仓库装货,在搬货时,发现有一快件是发往滨江的,不属于他们负责的高沙区域。当时,被告人路某向他使了个眼色,意思是让他不要管这个,直接把这件货装上车就行了。为此,两人没有按规定把这一快件卸下来。此后,两人商量如何处置这件货物时,吴某说,他提出把这件货退回公司,但路某说不用退,主要过三天,公司查不出来的话,这件货就归他们了。吴某同意了路某的观点,但其称当时他并不知道包装里面是台笔记本电脑。事发两三天后,才从路某的口中得知那件货是台电脑。

被告人路某称,当时,他看到快件是从广州那里运过来的,又是那种放电子产品的盒子,根据他的经验判断快件是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是,便向吴某使了个眼色,让他不要把电脑退回公司,并把电脑放在了路某弟弟的住处。路某说,平时吴某在宿舍里说过要给他女儿买一台电脑,当时同事都嘲笑他不舍得买,因为他平时很节俭。为此,他想,偷来的电脑应该是由吴某带回去给他女儿用,然后再给他一点钱。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吴某、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吴某、路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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