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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杨、董巍、张鹏盗窃;杨楠楠、李超收购赃物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2:51:43 人浏览

导读: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杨,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唐山市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北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杨,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唐山市路北区铁路楼307楼2门402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迎春里供电楼4楼3门101室),系唐山市民进高中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培德,唐山市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巍,又名董威,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唐山市路北区袁大里华育楼105楼1门301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区三小区32楼4门302室)。唐山市十一中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连宝,唐山市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鹏,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唐山市路北区华岩东里104楼1门301室。(户口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爱民里二条9排2号),唐山市民进高中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冀晓山,唐山市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楠楠,又名杨楠,女,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北新街3条7号,本市路南区天马购物售货员。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月20日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翠香,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无业,系被告人杨楠楠之母。
  被告人李超,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兴隆楼4楼2门602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姜各庄镇九间房村)。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楠楠、李超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杨楠楠、李超及其辩护人马培德、郭连宝、冀晓山,法定代理人王翠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以钥匙透锁为手段于2004年1月-11月间,在路北区华育楼、建科楼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二轮摩托车7辆,共计价值13305元;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以上述同样手段,于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路北区环宇网吧门口,盗窃红色新世纪50QT-4G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60元。被告人杨楠楠明知此车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以3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张鹏、刘星华(在逃)以同样手段,于2004年11月20日21时许,在本市路北区祥荣里404楼2门,盗窃墨绿色雷本LB35IL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元;四人又在蓝天楼36楼3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墨绿色众星ZX100T-8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40元;被告人李超明知墨绿色众星ZX100T-8型二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800元(尚未付款)的价格予以购买;被告人吕杨于2004年11月26日23时许,以上述同样手段,在本市路北区昌乐花苑梅花阁1门门口处,盗窃红色慧芳木兰QM50QT-03M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5元,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及杨楠楠、李超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吕杨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主要辩解其没有积极组织,不是主犯。被告人吕杨的辩护人马培德主要提出被告人吕杨是一名高三在校生,所盗11辆摩托车10辆已发还,另一辆其家属已作赔偿。被告人董巍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董巍系从犯,且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张鹏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张鹏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鹏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楠楠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收购赃物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和法定代理人均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收购赃物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在本市路北区环宇网吧门口,采用钥匙透车锁的手段,盗窃红色新世纪50QT-4G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60元。
  被告人杨楠楠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以35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摩托车。
  2004年11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到本市路北区华育楼102楼1门门口,以钥匙透锁为手段,盗窃黄色日本雅玛哈TOG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董巍将此车当作生日礼物送给其朋友高某。
  2004年11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在本市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203楼1门门口,以钥匙透车锁的手段,盗窃红色日本本田WH125LZ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650元。
  2004年11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在本市路北区祥荣里小区,以钥匙透锁的手段,盗窃墨绿色众星AX100-8二轮摩托车(未找到失主)一辆;二人又在本市路北区东大里39号小区的116楼4门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黑色铃木50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30元;二被告人又到本市路北区银行楼12楼5门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紫红色新大州50QT-6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又到本市路北区友谊北楼5楼1门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紫红色雷克125T-1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43元。
  2004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张鹏、刘星华(在逃)在本市路北区祥荣里404楼2门门口,董巍、张鹏、刘星华放哨,吕杨用钥匙透开车锁,盗窃墨绿色雷本LB35IL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元。四被告人又到本市路北区蓝天楼36楼3门门口,董巍、张鹏、刘星华为吕杨放哨,吕杨采用上述手段,盗窃墨绿色众星ZX100T-8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40元。此后,上述被告人采用同样方法在本市路北区蓝天楼小区盗窃黑色包车一辆(未找到失主)。
  被告人李超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800(尚未付款)的价格购买,上述墨绿色众星ZX100T-8型二轮摩托车。
  2004年11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在本市路北区张大里小区101楼4门门口,以钥匙透锁为手段,盗窃黑色雷克LK150T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2元。
  2004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吕杨伙同董巍在本市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304楼2门门口处,以钥匙透锁为手段,盗窃黑色雷克LK150T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04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吕杨在本市路北区昌乐花苑梅花阁1门门口处,以钥匙透锁为手段,盗窃红色慧芳木兰QM50QT-3M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5元。
  上述所盗窃赃物已全部提取并发还失主。
  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抓获材料,价格认证书,扣押发还笔录,年龄证明,相关照片及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杨楠楠、李超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故足以证明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盗窃,被告人杨楠楠、李超收购赃物犯罪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杨、董巍和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和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楠楠、李超明知是盗窃所得数额较大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杨楠楠、李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杨主要辩解其没有积极组织,不是主犯。被告人董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巍系从犯,且有自首、立功情节。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杨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杨是一名高三在校生,所盗11辆摩托车10辆已发还,另一辆其家属已作赔偿;被告人张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鹏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立功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吕杨、董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杨、董巍、张鹏所盗赃物均已提取并发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鹏系从犯,被告人张鹏、杨楠楠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鹏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楠楠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故可对被告人吕杨、董巍、李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鹏、杨楠楠应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
  被告人董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
  被告人张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楠楠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超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小明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人民陪审员 沈娟娟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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