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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电脑 伪造作案现场 警察盘问才交代不属自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5:29:57 人浏览

导读:

程某溜门撬锁盗窃张某笔记本电脑一台,为掩饰犯罪事实,将包括自己屋在内的三把门锁撬开,日前被批准逮捕。某日,程某在张某离开房间后撬开张某房门,拿走了其笔记本电脑,为掩人耳目,她还把屋内另外两个房门
 程某溜门撬锁盗窃张某笔记本电脑一台,为掩饰犯罪事实,将包括自己屋在内的三把门锁撬开,日前被批准逮捕。
  某日,程某在张某离开房间后撬开张某房门,拿走了其笔记本电脑,为掩人耳目,她还把屋内另外两个房门撬开,伪装成被贼“光顾”的痕迹。事发后,警察询问时程某“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

  据了解,对于 “形迹可疑”型的自首,需要把握的重点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她在警察发现其“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时才交代犯罪事实,并且她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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