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盗窃网络域名 被判缓刑3年
导读:
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盗窃网络域名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林通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6年6月初,林通武通过测试取得厦门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密码,并从该电子邮箱中的值班客服安排表中得知公司值班人员名字,随后,再次通过测试取得该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从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中取得值班账号和登录密码。
林通武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登录“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等4个域名,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认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密码测试并私自进入他人的电子邮箱后,将他人存放于电子邮箱中的域名转移至自己能控制的电子邮箱中,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窃取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林通武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同时考虑到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异议。1、被告人dy是将他人帐户内的资
昔日的教师因一时贪玩与冲动,沦落为一名让检查机关深感惋惜的高科技犯罪分子。他所开发与研制的计算机程序,曾多次在网上以千元的价格与人交易,正是这个程序,造成了中国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将虚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