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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08:41:23 人浏览

导读:

展丹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展丹盗窃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
展丹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展丹盗窃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包检刑诉[2009]134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展丹。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展丹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此不持异议,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展丹具有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
本案被告人展丹因病而丧失了语言能力和听力,她听不到外界的一丝声音,她也说不出心中想说的话。即使此刻,坐在庄严的法庭上,等待法律给予她的严厉裁判,她也无法为自己合法的权益申辩。只能期待我们为她说出她心中的话。正基于此,我国法律对于如本案被告人展丹这类身体有残障的人,违法犯罪所作的处罚也作了特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展丹具有可免除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恶劣,作案手段一般;
2、被告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并未给物主造成实质上的损失;
3、被告人犯罪有着受生存所迫和不排除受他人指使因素影响而犯罪的;(被告人的同伙已另案处理)
4、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
5、在危害后果方面,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之后,刚到江淮化工厂站下车之时就被人赃俱获,被害人的财产也已经悉数返还,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来讲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被告人犯罪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此次系初犯。
我国刑法的实施历来都是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我们是要严厉惩治与打击那些给他人、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我们也要挽救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失足青年.本案被告人展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在此恳请人民法院能考虑被告人上述情节,作出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判决,以示法律之公正。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展丹的辩护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阳
(备注: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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