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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枝蔓延引发杀人案,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1:51:00 人浏览

导读:

根枝蔓延引发杀人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辩护人田桩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被告人王彦发,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清苑县西王力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

根枝蔓延引发杀人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辩护人 田桩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彦发,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清苑县西王力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可,自行发表辩解意见,一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王彦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王彦发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田桩律师到庭为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田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遂依法撤销原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彦发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被告人的土地种植药材,被害人的土地种植火炬树,被害人在双方土地相邻处种植的火炬树根枝蔓延,影响了被告人种植的药材生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和人员调解无果。
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在经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出于气愤将地界处的两棵火炬树刨掉,次日被害人发现火炬树被刨,正值被告人也在地中劳动,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用刨下的火炬树打被告人头部至流血,被告人情急之下取出扎枪头刺向被害人,被害人因伤势较重于当日死亡。
三、本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彦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是否适当。控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而辩方则认为,根据案件的起因及其他具体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较重,应依法改判。
四、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后果虽然严重,但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暴力犯罪,由此体现出被告人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强的人身危险性。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主观恶性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故根椐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应当采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特殊方式。
五、辩护人对我国当前死刑适用政策的点滴认识。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所谓“保留死刑”,即对某些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不易改造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死刑,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对那些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事出有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下,本案一审判处王某某“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根据案件后果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仅考虑案件后果。我国民间自古遗留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的文明不相符,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也是现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必然。(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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